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监督,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