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