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养护清扫和绿化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煤炭洗选加工等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煤炭、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通行时间,依法查处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