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