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