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煤炭开发与利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开采煤炭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
(二)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储煤棚,安装抑尘设备,并对厂区道路、固定作业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
(三)尾矿库应当采取设置围档、覆盖防尘网(布)、复垦等措施;
(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煤矿前,应当制定生态修复计划,采取回填、绿化等措施,恢复生态植被。
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参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