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物料堆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