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信息,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内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施工期间,应当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洒水、喷淋、冲洗地面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六)土方、拆除、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九)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