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养犬单位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有关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