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养犬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并监督执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