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在专门场所。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置犬只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