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参与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等救助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容、认领和处置犬只。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