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疾病传播。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