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