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挂标识牌,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戴嘴套;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绳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行人,有效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
(五)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助残犬除外;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单位经营管理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违反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