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合法居住证明;

(三)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及标准,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