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合法居住证明;(三)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四)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及标准,养犬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