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三)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四)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