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