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