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