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人群参与的健身运动会、健身展演、赛事等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