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实际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组织开展农民丰收节、农民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