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