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