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展演、展示、咨询、体验等主题活动,并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全民健身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