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人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