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