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