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服务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通报会议议程,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