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等方式参与表决;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