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