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