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