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养犬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按照职责划分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