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除依法登记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饲养犬只。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