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