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可以暂扣犬只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物品,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