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