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可以暂扣犬只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物品,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