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