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