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