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