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