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