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