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