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管理区内,未对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