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