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