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