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超养一只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