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犬只收容、领养等非营利性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