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个人可以到犬只收容场所领养无主犬。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