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犬只收容场所接收流浪犬,应当查验流浪犬的电子标识、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

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视作无主犬。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五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作遗弃。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